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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瓦德·罗伯逊、乔迪·钱德勒、杰森·弗兰西亚
允许Jackson过往案件证据入案呈堂的决议――
为何这一错误且对辩方不公的决议反而会不利于控方
作者:JONNA SPILBOR
翻译:My的翻译
本周一,Jackson案的法官Rodney Melville做出了一项重大决议,很明显这也是一项错误决议。
Melville法官宣布他将允许检方呈递上关于五名据说在10-13岁时遭Jackson猥亵的男孩的证词给陪审团。显然的是,只有其中一名所谓的受害人将亲自出庭作证。与其他四位证人有关的证词则将由一些自称的目击者提供。
周一这项决议实际上是让控方把问题从“Michael Jackson有没有对该男童进行性侵犯?”推到了“Michael Jackson是不是有恋童癖?”上,以转移陪审团的视线。这也让控方狡猾地避免了他们在该案中一直面临的“不太可信”的尴尬境况。
在这里,我将分析该决议的错误根源以及其对辩方的不公正性。此外还将分析将以前未曾曝光的证据引入该案将最终有利于本就占据着上风的辩方的可能性。
目前备受关注的新证据的最大特征是――不可靠
允许引入此类证据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首先,这些所谓的骚扰行为大部分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比如,将亲自上庭作证的“受害者”――Neverland前女佣的儿子――声称他于15年前即1990年收了Jackson 240万美元承诺保持沉默)。那意味这他所提供的证词令人怀疑,因为事情发生在十几年前,很难准确无误的回忆起细节。
此外,这些证人从未因此对Jackson 提出过诉讼。所以没人能保证他们现在所给的证词令人信服――确实如此,如果他们有强有力的证据,那又何以从未提出过这方面的起诉?
再说,如果这些指控都属实,那为何只有其中一位当事人愿意出庭作证?考虑到当年他们都还是孩子,人们也能够理解他们无法承受出庭作证的压力。但现在他们中一些人――比如前童星麦考利•库尔金和乔迪•钱德勒(后者在93猥亵案中收下Jackson 2000万美元庭外和解)现已20多岁了。但他们仍不愿出庭指控。更有甚者,库尔金可能会出庭做辩方证人,他一直称自己从未受到过性侵犯。
那么谁又来帮那四个不愿出庭作证的“受害者”提供证词呢?答案便是:八位声称自己曾目睹Jackson猥亵儿童的证人。
另外,这些所谓目击者提供的证词也让人不得不生疑:他们之前说Jackson掩饰得非常好,他在自己房间安装了警铃以免任何撞见他猥亵男童。而后他们又说这位明星的行为非常大胆,以至于他们八个都“目睹”过此类事情的发生。他们似乎都有超强的记忆力,连十多年前的事都记得如此清晰。但他们至少得把故事先理清:Jackson的行为到底是大胆还是隐蔽?
其他问题也严重降低了这些所谓目击者证词的可信度:首先,其中几位证人都是前Neverland雇员,每人心中都打着自己的算盘。第二,他们之中没有一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提出诉讼。那么控方首先得设法让陪审团相信他们当时确实是目击了此类事件的发生只不过一直保持沉默而已。
这又给他们的可信度造成了一个很大问题:就算他们不愿失去当时在Neverland那份工作,正义还不比一份工作重要?那他们失去这份工作时总可以了吧?为什么不在那时马上报案?
最后,他们的证词可能完全不会有与猥亵行为有关的细节。控方指出他们提供的证词中会有Jackson亲吻儿童额头这一类的细节。那又怎样?这种举动跟两人分享一个冰淇淋差不多。在父母与孩子以及两个朋友之间,这都是非常正常的。对猥亵的合理定义应该限定在进行了性接触范围内。他们接下来会不会指控Jackson亲吻小孩胸部来让他们的证词听上去更可信一些呢?
这个审判并不是看Michael Jackson对小孩有没有不恰当行为。他确实有这样的行为:和男孩们在同一张床上睡觉――Jackson也亲口承认过――听起来确实有些怪。把孩子悬在半空中当然也算得上危险举动。但这个审判并非有关监护权或个人行为是否恰当。这个案子处理的是Michael Jackson到底有没有猥亵该男童――这与之前提到的那些问题有着本质区别。
为何允许这些证据进入本案:加利福尼亚州的“过去不良行为”规定
读者们可能会认为法律应该判定这些证据与该案完全无关从而不允许它们进入该案――他们的疑问是有道理的。但加利福尼亚的法律却允许这类证据引入该案。
1995年,有关“过去不良行为”的法案,即加利福尼亚州1108号证据法案,正式颁布。有关规定如下:如果被告被控有关性骚扰的罪行,他过去所犯的性侵犯行为――哪怕被告从未被控或被定罪――都可引入作为控方证据。
那为什么这些证据会与该案有关?根据该法案,如果能证明被告犯有他现被起诉罪行的“倾向”,该证据都可引入该案。换句话说,它们进入新案件的作用不是证明被告有没有犯罪而是用于证明被告有无犯罪倾向。
美国评论家Logan Pearsall Smith曾经说过,“我们的名字都是标签,贴在装着我们过去行为的瓶子上。”不管你对这种说法认不认同,加利福尼亚州1108号证据法案则是采用的这一思路。
但是如果对这种思路稍加琢磨,你们可能会疑惑倾向会跟这有什么直接关系?我也不知道;毕竟在这个国家我们不会因为别人有犯罪倾向就把他关进监狱。但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认为这是有联系的――而且这是Rodney Melville法官必须遵循的规定。
(1995年该法案颁布前所遵循的规定就显得合理许多。那个法案禁止控方用被告过去的“坏品质”来证明其有罪。被告过去的档案只用于证明其他一些有限事实,比如被告的动机、身份等等)
更糟的是,陪审团只需在提供的供词基础上判断这些所谓的过去犯罪行为是否确有发生。这一标准通常适用与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而且很明显这种要求达不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合理”标准。这也意味着以前的类似行为实际上可以用来帮助控方回避严格的“合理”标准。
1999年修订的加利福尼亚州2.50.01号有关陪审团指示法规声明“如果陪审团确认被告之前犯过性侵犯罪……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被告犯了目前被指控的罪行。”
但那并不能让人感到安心。如果陪审团觉得Jackson以前很可能猥亵了那些男童,那么他们应该坚持的“合理”标准也会崩溃――即使在陪审团指示中有明确规定反对他们这样做。如果他们一开始就认定了Jackson 可能会猥亵儿童,就算法律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他们多半也会凭个人偏见裁决被告确实犯有指控罪行。
偏见还是实验?一些不应引入该案作为证据的“证据”
然而Meville法官仍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尽可能减小“过去不良行为法案”对辩方造成的不公。
加利福尼亚州352号证据法案中写道“法庭在选择有关证据时可以根据本身的考虑排除一些可能造成无谓时间浪费或是会对辩方造成严重偏见从而误导陪审团的证据。”
这一点对Jackson案件非常适合。那些第三方提供的证词起到的作用很可能是误导陪审团,混乱目前审理的案件,而不是有助于理清真相。特别是这些控方证词大多不是出自当事人口中,法官应该拒绝这些证词进入本案。
要记住本案处理的问题很简单:Michael Jackson有没有猥亵现在这位指控男童?所以之前那些指控者的证词与本案关系并不大,那些第三方――所谓的目击证人――的证词就更没什么关联了。总而言之,他们在本案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再谈谈有关“无谓的时间浪费”这一话题:由于有5项以前发生过的类似事件都会在此提出,使目前这庄案子又附带上了5个小案件。
第三方证词引起严重法律条款抵触问题
Melville法官这一决定不只是错误采用了加利福尼亚的法律,还危急到了Jackson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次修正案中提出每位被告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正是Jackson在该案中丧失的。
此外,该修正案还提出被告有听取证词、亲见证人样貌和盘问指控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同样也被侵犯了。
(有的未成年证人允许隔着屏风作证以免指控犯罪者企图恐吓他们。但需指出的是,Jackson的指控者都已不再是小孩,而且Jackson怎么看也不像令人害怕那种人)
法官这一决议最令人沮丧的也许是他允许第三方证人入庭作证这一点。这些证人将代替“受害者”本人出庭。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Jackson有权盘问的是他的指控者――而不是指控者的母亲、朋友、仆人或是其他任何与之相关的人。
这次指控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显示Jackson总共猥亵了六个男孩。但是只有其中两个会亲自上庭作证并接受盘问。很难想象还会出现比这更严重的法律抵触问题。
为什么说引入这些证据可能有害,但并非有利于控方
既然“过去不良行为”证词有可能让陪审团对辩方产生偏见,那我为什么还深信这可能会对控方不利?
答案就是:因为辩方反驳时――陪审员们会明白――控方之所以提出这些不大相关的证据是因为他们本身的证据站不住脚。可能辩方还会让所谓的受害者作证――比如库尔金,他一直否认自己受到过性侵犯。
抑或辩方只需问控方为何不让那些“受害者”本人亲自作证――也可以问陪审团为何控方不打算引入他们所你能接触到的最好的证据来源?保护20多岁成年人倒不大像个很好的理由来说通他们剥夺Jackson盘问权的用意。
倾向性证据在我看来是在控方实际并不需要时发挥着最大作用。这类证据可以用作糖衣,但前提是有它可以包裹的蛋糕。可是目前这宗案子中,控方似乎是要用尽他们能够到的一切资源。他们想通过这一途径来撑住他们手上这个已经坍塌的蛋糕。
Jackson那位高明的律师,Tom Mesereau,当然不可能放过这一点。到目前为止他进行的盘问已经可以让陪审团想象他将对这些指控者――如果他们出庭作证――进行何等让他们漏洞百出的盘问。
Mesereau还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地方检察官真的认为另外五位指控者确实也受到了伤害,那为何他从未为他们提出过指控?
Sneddon可能会引用限制法令。但Sneddon办公室当年确能及时处理乔迪•钱德勒的“受害”声明并为他提出诉讼。对于另外几位“受害者”,他则可能会辩解当时Jackson的影响和权力让他们对此保持沉默所以没有对之提出诉讼。
简言之,如果这些指控属实的话,就证明Sneddon并没有致力于为受害者们声张正义。为什么呢?也许他无法证实这些指控――但他至少可以用这些证据继续他对Jackson的公报私仇行为。
在此我倒是给Tom Sneddon出个主意:如果你真有证据能证明Michael Jackson猥亵了那些其他的男童,那就尽你检察官本职,用那些罪行起诉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