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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举人成为犯法者的时候……

[日期:2005-03-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检举人]不是一个参与辩论的普通派别的代表,而是一位公平去管理的义务和其管理的职责一样重要的君主的代表。他的目的,因此,不是要赢得一个官司,而是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他可以热情而积极地去起诉,——真的,他应该这么做。但在他努力去大干一场的时,他没有权力去击倒那些错误的目标。”——Berger VS 美国 案。
 
    在很多杰克逊一案的分析家眼里,上文突出的这种不惜一切代价要赢的态度,是驱使检察官Tom Sneddon迫切想通过这个几乎没有实物证据和可信度的案件给杰克逊定罪的因素之一。

    因为一个腐败的检举人的行为会比任何罪犯的行为更有破坏力,这种态度无疑是美国法律体制遇到的最令人担忧的问题。我们看到这位过分热心的检察官,不惜牺牲正义来欺诈、提供虚假的证词和捏造证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行为是有悖于1998年的公民保护法案的,此法案是为了重申检举人必须被道德规范约束,并强调他们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
  
    然而,尽管这些法规出台了,为了宣传自己的形象获得提拔,许多检举人仍然以非职业地、不合法地方式在工作。下面将详细谈谈这种腐败是怎么使无辜地普通公民被定罪地,不过,需要认识到,下面列举的不能都被套用在杰克逊一案中。

    首先,大部分被告都会被“被证无罪之前都是有罪”的法则所折磨,或者是应该反过来说呢?不过,大部分被召集来组成陪审团的普通市民都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且没有能力去明智的分析证据是如何取得的,证人是怎么找到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一个人被拘捕、审查、起诉并且被带到法庭上,那就一定存在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但是,这都是你的猜测,事情并不总是这样。有时,检举人在面对陪审团时掺入极大的感情色彩,有时检举人诋毁被告过去和现在所作的事,有时检举人鼓动证人篡改证词,最终就基于被告这些违法的行为把他送上法庭。
 
    进一步,为了讨论在被拘留时和指控的产生中,警方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将再来看看杰克逊一案。无疑,在本案中几位警官将被传去做证词,但是在美国很多的法官都曾经说过,警方做伪证是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时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也能被归为是对失业的恐惧,许多警官会违心的撒谎。我们已经得知了这样一个事实:有几次,一些在圣芭芭拉警局工作的警官的的确确离开了该部门,因为他们不能认同杰克逊一案被处理的方式,有的警员说道,那根本没有能证明杰克逊应该被告的证据。

    腐败还反应在采集证据甚至证据的本身中。大部分犯罪审判依赖的并不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证据,而是被告和原告方召进的证人的证词。因此,可信度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是一个即使在缺乏实际证据的情况下也能将人定罪的问题。可信性是杰克逊一案中的最主要因素。事实上,这是陪审团做裁决时必须依靠的唯一因素。每个人口中的疑问均是,“他们将相信谁?”嗯,随着这个家庭以前几次勒索企图和以前几次儿童侵犯罪的诬告的暴露,这个问题变得不可思议的难以回答。

    我们的另外一个疑问是检察官Tom Sneddon到底是一个执法者还是一个违法者?据我们所知,Sneddon从没停止为了将迈克尔•杰克逊定罪的证据和证人的收集。这是一个检举官的工作么?有多少检举人长达12年地如此着迷着一个案件?有多少检举人愿意浪费纳税人数百万的钱去追逐已过时的指控?又有多少检举人搜遍全球为的是寻找那些并不存在的受害者,例如用自己的钱财在澳大利亚猎获所谓的“受害人”。此外,在《迈克尔•杰克逊大追踪》播出后,Sneddon的仇恨又加深了一个层次,甚至发展到在原告家门口留下所谓的“他的法律帮助建议”。奇怪的是该家庭当时没有做出任何指控,而对Sneddon的介入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态度。事实上,在指控发布的前前后后,也就是他被拘留的一年之后,杰克逊的财产和相关联的雇员经受了超过一百次的搜查。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没有迈克尔•杰克逊大名的介入,这个案件将会是很简单的,一个男孩子指控一个成年人,且没有确凿的证据,这就是一个“仅仅凭靠口述”的案件。就这样一个指控是怎么转变成一百多次的包括对毫无关联的财务报表搜查的搜查令的?
 
    我们已经开始了审讯,在最初几天里,该“案件”被认为是虚弱而站不住脚的。我们将看到,Sneddon是否能为他不合适的指导做出解释,是否能够成功的用“无害的小错误”来掩饰他卑鄙和可疑的行径。当然,保护检举人免受民事诉讼的方法是存在的,而且不少,但是自从1991年, Burns v. Reed决议后,在案件调查阶段中,检举人的个人行为不再受到这种免受民事诉讼的保护。只有时间能告诉我们,这个决议能否给被大法官Melville称为“令人遗憾的”Sneddon带来个人麻烦。然而,在大陪审团期间他的许多行为是不足以定罪惩罚的,因为大陪审团几乎跟随着检方的引导,而且事实上检方也完全没有义务给他们提供证明被告清白的证据。大陪审团程序从来没有曝光过,即使在高聚焦的案子里,媒体也是从来不被允许踏足报道这样的程序的。

    辩方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他们想要证明Sneddon对杰克逊有着深仇大恨,他们将如何来证明。这是一个冒险的领域,因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检举人对某个著名的名人非常的讨厌,然而,简单的对杰克逊音乐的不喜欢并不会成为一种仇恨,但是很明显,Sneddon喜欢利用他的名字来享受成为焦点中心的愉悦感,他喜欢出名,甚至喜欢能够一直在电视机前对严肃的犯罪指控大肆嘲笑。公众真正想要知道的是“谁是这里真正的罪犯?”我会给你们留下Olmstead v 美国 1928那个案例,其亮点是有真正的罪行发生,但在真正的罪行中,正义却永远没有得以伸张。
 
     “宣称说政府也许会以犯罪的手段来确保对一个个体罪犯的定罪——将带来可怕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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